实现商会与地方政府持续合作,需要商会和地方政府双方的共同努力。
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供保障和激励持续合作的体制机制,为持续合作创造友好的环境。
商会要在持续合作中取得更大突破,打铁还需自身硬,从自身建设出发,坚守创立初心、打造商会特色品牌,激发商会新的活力,在合作中展现新的作为。
01、打造商会品牌优势
商会要找准发展定位,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在与政府合作中创建特色活动、招牌项目,扩大商会的社会影响力,擦亮商会的金字招牌。商会要紧跟政策形势,增强招商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提高与政府共同招商的默契度。
要提高服务企业的水平,以会员需求为导向,持之以恒与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组合式”合作。聚焦重点合作项目,注重提炼总结和改进,充分发挥品牌效应。同时要主动与政府高层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汇报具有特色的合作品牌工作推进情况,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商会要加大主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为政府分忧,拓展合作的领域。
加强与市级及以上媒体开展合作,加大媒体宣传报道,积极参与项目评比活动,提高商会的社会知晓度和品牌影响力。品牌是商会最大的资源,将自己拥有的资源聚集,形成更大社会影响力的品牌,提高独创性和不可替代性。
在持续合作的过程中,双方的优势资源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一个商会要在众多行业协会、其他社会组织中脱颖而出,获得政府的青睐,必须要有自身扎实的基础和独特的优势。已有研究表示年轻且规模大的非营利组织更有可能与政府合作,且组织的规模越大,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就越强。
会员队伍是商会的基础。商会的资源来自于自身会员及其延伸的资源。商会需在扩大会员数量的同时,在优化会员结构上下功夫,要化零为整,将各行各业中真正热爱家乡、愿意投身地区经济发展的企业家、专家吸纳进来,加大对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帮助。加强对青年会员和科技创新型会员企业的吸纳,组建老中青、大中小会员队伍梯队。为优秀青年企业家提供商会工作锻炼的平台,培养商会核心领导班子的后备力量。商会只有壮大自身资源,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与地方政府保持持久的合作。抓好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部分商会虽然通过政府机关退休的老领导来打通与政府之间合作的壁垒取得了成功,但不是维持持续合作的长久之计。
商会需挖掘、培养善于与政府打交道、协调能力强、熟悉企业经营、商会业务能力强、热心家乡经济发展事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可以通过“走出去”学习、引进人才、薪资奖励、项目激励等方式,培养年轻、业务能力强的商会工作人员,激发商会工作的创新活力。
02、建全合作保障体系
一个持续的合作必定要在制度的保障下才能实现。如英国著名的COMPACT协议是政府为了推动社会组织,特别是专业化的发展,以及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而与社会组织签署的合作协议框架。该协议框架就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的原则,为公平、高效、持久的合作奠定了基础。虽然地方政府没有立法权和制定法规规章的权限,但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来保障合作的规范性和持续性。
建议地方政府牵头与商会等社会组织制定长期合作方案、协议等文件,以工作规程、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合作分工,在官方行政文件背书的情况下,保障合作向下执行更加顺畅,增强商会的合作信心,增加区外商业组织和企业对于商会和政府合作的可信度。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让商会等社会组织能放心地与政府长期合作,营造一个稳定的合作环境。在合作制度制定过程中,双方要平等、公正地协商合作事项。在合作制度中加强对合作商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作文件要求落实到位,推动合作科学有序运转,进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要客观评估合作效果,为后续完善和深化合作制度打下基础。
03、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
商会要保持与地方政府的持续合作,除了法律法规层面合法性的保障和制度层面稳定性的保障以外,还需要建立合作常态化机制,避免持续靠私人关系沟通的非正常渠道。建议建立政府与商会合作联席会议,成立合作领导小组,明确具体的牵头领导及牵头部门、责任部门,有利于将职能部门的力量进行整合,共同参与到合作中。
部门领导更换时自然替换责任人,确保合作不因人员变化而断档、停滞。对于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召开会议,通过正式的渠道协商解决困难,防止政府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商会还可以借助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的统战职能,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区工商联,找到官方的“娘家”。利用区工商联的平台,与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协商合作,及时解决问题。合作常态化机制是合作制度的补充,日常性沟通联系有助于维护持续合作关系,了解合作进展,特别是协调解决合作中的问题,及时调整合作措施,保障合作的持续开展。
04、加大政会合作力度
建议商会作为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招商的工作中,加大对商会招商的奖励和表彰政策,保障商会招商工作人员的稳定,激励商会进一步引荐符合当地产业导向、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帮助商会实现“自我造血”的功能。现区级层面没有针对第三方机构的招商奖励政策,主要由区内各招商主体落实各自的招商奖励政策。
区级层面除了招商政策外,还可以制定更加全面的激励政会持续合作的奖励政策,对提升经济社会效益的公益事业、社会治理、产业升级等方面的持续合作进行物质奖励。地方政府还可以为区域性商会在长期合作中提供工作场地和办公设备等,帮助商会渡过合作初期的人员、场所紧张和资源不足等困难。
除了物质上的激励,在精神层面,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商会要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积极参加商会的重要活动,肯定商会的成绩,鼓励商会与地方政府开展合作。在政府出台有关经济发展的政策时,要主动邀请商会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让商会感受到政府对于商会的重视和持续合作的诚意,为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